海南出台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附全文)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现代物流业的引导作用,补齐物流设施短板,降低物流成本,省发改委3月11日印发实施《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对获评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我省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物流企业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物流企业新建冷库(1万立方米及以上)、购买冷藏设备、冷藏车辆,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获评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于获评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邮政、快递企业建设快递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数据处理中心,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补贴等。
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现代物流业的引导作用,补齐物流设施短板,降低物流成本,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资金安排应符合《海南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海南省“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十四五”海南省邮政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物流信息平台、冷链、示范物流园区和邮政快递等项目建设。在年度申报通知下达前一年以内完工的项目可申请。
第四条 物流业发展奖补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分管领域(冷链设施、物流信息平台等)项目申报、遴选、评审、向社会公示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省邮政管理局负责分管领域(邮政快递等)项目申报、遴选、评审、向社会公示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组织项目单位做好绩效自评和绩效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审核下达、绩效评估、监督使用情况。
项目单位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和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物流业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范围、额度及方式、安排原则
第六条 支持范围
1.物流企业建设物流信息平台;
2.物流企业新建冷库、购买冷藏设备及冷藏车辆(冷链运输车辆);
3.获得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称号的;
4.邮政、快递企业建设快递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数据处理中心;
5.邮政、快递企业购买快递智能分拣设备;
6.邮政、快递企业使用循环包装箱(盒)、购买可降解绿色环保包装袋;
7.邮政、快递企业开展快递进村、快递进厂、快递出海等“两进一出”工程。
第七条 补助额度
1.对物流企业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物流企业新建冷库(1万立方米及以上)、购买冷藏设备、冷藏车辆,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获评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于获评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4.对邮政、快递企业建设快递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数据处理中心,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补贴;
5.对邮政、快递企业购置快递智能分拣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对邮政、快递企业使用循环包装箱(盒)超过15万件的,按累计使用量每件奖励0.4元;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可降解绿色环保包装袋超过20万个的,按累计购买量每个奖励0.3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7.支持“两进一出”工程建设,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开展快递进村、快递进厂、快递出海等业务。
第八条 物流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针对第七条第3项,按照《海南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工作认定细则》(琼发改规〔2021〕15号)执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条件及程序按国家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资金申报与审核支付
第九条 申报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物流信息平台及冷链设施等项目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申报邮政快递等项目对象为邮政、快递企业;
2.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项目单位在申报资金时,如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必须根据实际完成投资登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
5.涉及到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通过政府部门验收;
6.申报项目未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且中央、省和市县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第十条 申报单位根据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请示文件;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的,提供:(1)项目批复(备案、核准)手续文件;(2)平台建设实施方案;(3)已购买设备、软件的采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
4.对物流企业在海南新建冷库、购买冷藏设备、冷藏车以及邮政、快递企业建设快递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数据处理中心的,提供:(1)项目批复(备案、核准)、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文件;(2)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决算报告、政府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3)购置冷藏车的,提供购车发票、行驶证等复印件;
5.对邮政、快递企业购置快递智能分拣设备并在海南使用的,提供购置设备的支持凭证,含购置合同、发票等复印件;
6.对邮政、快递企业在海南使用循环包装箱(盒)的,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使用台账等;
7.对邮政、快递企业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可降解绿色环保包装袋并在海南使用的,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等;
8.对邮政、快递企业在海南开展快递进村、快递进厂、快递出海等“两进一出”工程的,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9.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一条 申报审核程序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邮政管理局每年3月底前下达申报通知,同时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和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布,所在地市县发展改革、邮政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通知6月底前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通过“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申报。
1.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冷库、冷藏设备、冷藏车等专项。项目单位通过“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申报,提供第十条要求的材料;市县发改部门通过“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上传推荐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奖补额度,在门户网站和“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企业银行账户。
2.快递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数据处理中心、快递智能分拣设备、循环包装箱(盒)、可降解绿色环保包装袋、快递进村、快递进厂、快递出海等“两进一出”工程等专项。项目单位通过“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申报,提供第十条要求的材料;属地邮政管理部门通过“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省邮政管理局推荐(上传推荐文件)。
省邮政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奖补额度,在门户网站和“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至省邮政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企业银行账户。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市场满意度等内容设定绩效目标,根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保障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核绩效目标管理,做好年度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企业获得奖补资金一年后,根据不同的物流项目,项目单位要向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分别报送项目所发挥经济社会效益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使用奖补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不得申请海南省物流业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海口日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编辑:陈思宇
主编:陈 惜